家庭幫傭工作
家庭幫傭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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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內容
在家庭從事房舍清理、食物烹調、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。

◎本國人雇主資格:同一戶籍之家戶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:
一、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。
二、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,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。
三、依下表計算家戶成員,累計點數滿16點者。
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| 點 數 |
年齡未滿1歲 | 7.5點 |
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| 6點 |
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| 4.5點 |
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| 3點 |
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| 2點 |
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| 1點 |
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| 不計點 |
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| 1點 |
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| 2點 |
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| 3點 |
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| 4點 |
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| 5點 |
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| 6點 |
年齡滿90歲以上 | 7點 |
註1:每戶限聘1名外籍家庭幫傭。
註2:與雇主不同戶籍、已申請家庭看護工、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,其人數或點數,不予列計。
◎外國人雇主資格:應符合外資金額、上年度營業額、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、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、或曾任創投公司或基 金之高階主管等資格條件之一(詳見下列檔案)
◎外國人資格:須符合以下條件
1.年滿20歲以上。
2.來臺工作前,經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外國醫院或勞動部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,或曾在我國境內從事家庭幫傭工作滿6個月以上。
註:外國人入國後應參加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之入國講習,並取得完訓證明。但曾於5年內完成講習者得免參加。